关于第20788319号“跳菜欢乐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28号
申请人因第20788319号“跳菜欢乐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相同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初步审定。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99636号“欢乐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中“跳菜”表现为申请人真实所在地的民俗文化,不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反而给其真实性、准确性的指导。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大理日报新闻网、搜狐焦点、新浪博客对申请人的介绍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跳菜”是彝族特有的饮食文化习俗。申请商标“跳菜欢乐宴”使用在其指定的饭店、备办宴席等全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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