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16903号“软护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26号
申请人因第20616903号“软护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臆造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识别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软护王”使用在其指定的护肘(体育用品)、护腰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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