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260185号“一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3: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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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60185号“一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60号
申请人因第18260185号“一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160030号“1拍”商标、第16464026号“一拍贷”商标和第4160028号“1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一拍”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材料、关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而引证商标二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已获得注册,现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分,若共存于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等服务上通过宣传使用产生的显著特征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进行明显区分。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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