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1023号“Shock COFF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85号
申请人因第20741023号“Shock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实际使用在特定的咖啡厅所提供的相关品牌食物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1528号“NOENE SHOCK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在咖啡或咖啡厅以外的产品或服务上存在大量带有“COFFEE”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整体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中“COFFEE”一词可译为“咖啡”,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或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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