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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579660号“蚂蚁集结号ONEZO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4-05 14:26:07    0670网络整理    290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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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579660号“蚂蚁集结号ONEZON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古哲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标博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禄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79660号“蚂蚁集结号ONEZO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415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之日起就一直在大量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店铺照片;申请人员工名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真实有效使用,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1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与向我委提交的证据相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店铺照片和员工名片两份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袁靖涵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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