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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90818号“熳吉儿 MANJI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07号
申请人:广州市熳洁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文颖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7日对第17990818号“熳吉儿 MANJI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786945号“熳洁儿MANJIEER及图”商标、第7219563号“熳潔兒MANJI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加盟代理商,是利害关系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官网打印页及相关照片;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经营合同;
4、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
5、申请人店铺照片、产品照片及参展照片等;
6、申请人媒体报道资料;
7、申请人所获荣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婚纱”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手套(服装)”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或属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设计性。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经销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上述条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指向其在先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调整范围,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袁靖涵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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