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53342号“Q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61号
申请人因第18553342号“Q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24579号“齐腾QEET”商标和第11087680号“G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引证商标二相比,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无明确含义使之与两件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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