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78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91号
申请人因第20847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信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地图绘制服务;建设项目的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材料测试;测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引证的第14796110号图形商标、第1621250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24347号“FAIR PLAY及图”商标、第15826401号图形商标、第147203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中的引证商标二、五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软件项目外包合同;2、申请人APP部分页面。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信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地图绘制服务;建设项目的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材料测试;测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咨询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