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7707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41号
申请人因第1077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872号决定,于2017年04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3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故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请求我委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复审商标所涉产品及吊牌;
3、印有复审商标的台历。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如下(以下部分证据系复印件,部分证据系原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申请人年审文件及翻译件;
3、申请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4、复审商标所涉产品、吊牌及包装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