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47232号“神州鹰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42号
申请人因第7747232号“神州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0880号决定,于2017年04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3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故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的任何权利,其注册合法有效。申请人从未收到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函件等任何资料。申请人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部分证据为复印件,部分为原件):
1、申请人向金箭印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箭印刷)开具的客户采购单、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人产品标签;
3、申请人产品宣传画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