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01291号“阿迪熊 AD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5: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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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01291号“阿迪熊 ADBE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61号
申请人因第21101291号“阿迪熊 AD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阿迪熊”、字母组合“ ADBEAR”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99249号“爱哆熊 AD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即使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婴儿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婴儿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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