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6127924号“小全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33号
申请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
申请人: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乃介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对第16127924号“小全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尾羊”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的“小尾羊”商标曾获驰名商标保护,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小尾羊 little lamb及图”商标的摹仿,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请求认定第5473416号“小尾羊 Little lam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服务上为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信息,以及所获资质;
2.原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
3.原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
4.原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持有的商标的信息;
5.区域代理合同书、连锁经营合同书;
6.广告合同、发票、相关照片;
7.相关报纸剪辑照片;
8.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9.中国烹饪协会出具的证明;
10.财务审计报告;
11.包头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包头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包头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工业园区税源管理所出具的完税证明;
12.原申请人出具的销售情况统计表;
13.店面照片;
14.相关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小尾羊”商标与已经是驰名商标的“小肥羊”更加接近,二者仍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也未构成类似;且申请人“小尾羊”商标并未达到驰名程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此后,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追认原申请人主张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注册,2016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由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申请注册,201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08年8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14年6月3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申请人;2016年1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承继原申请人在本无效宣告案件中主张的情况说明,故我委将其列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二、原 申请人于2001年9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批发兼零售;肉羊、肉牛、肉鹅养殖”等;2008年7月8日名称由“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1日由“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2年9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连锁、开发、推广、咨询、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等;2012年9月初,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所属经营餐饮业务的十三家分公司进行了存续分立,新成立了“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