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047008号“BO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34号
申请人于2016年08月30日对第10047008号“BO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84523A号“BOSE”商标、国际注册第557509A号“BOSE”商标、第6802784号“BOSE”商标、第6227010号“BOSE”商标、第9116742号“博士BO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BOSE”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BOSE”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BOSE”高度近似,且指定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BOSE”系列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扬声器等音响产品上为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关于“BOSE”商标的相关信息;
3.关于“BOSE”品牌产品的宣传、报道的资料;
4.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5.网店销售“BOSE”品牌产品的截图;
6.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其后,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裁定书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