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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327250号“NAN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佳娃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胜利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佐藤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27250号“NA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1504号决定,于2016年11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2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06、107、108、109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的参展商报到证、参展协议书、付款通知、合同书、展会及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参展商报到证上既无申请人公司章戳,也无展会主办方的公司章戳,无法证明此证据的真实性。付款通知、参展协议书、合同书缺乏银行汇单等付款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履行。证据中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未附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应视为未提交。参展照片未冠以日期,且没有出现复审商标标识。申请人未提供“涂改液(办公用品)、橡皮擦、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基于上述理由,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以交易会上展览资料为主,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9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钢笔等商品上。2014年10月23日,复审商标在影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14]第W000205号”决定书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涂改液(办公用品)、橡皮擦、钢笔、铅笔芯、笔盒、绘画笔、书写工具、活动铅笔、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