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89667号“芯虹 XINHO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45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7日对第14489667号“芯虹 XIN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彩虹及图”系列商标的复制、摹仿,与申请人第221659号“彩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9023号“彩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3599号“彩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4364号“彩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25101号“彩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势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早在1993年就已成立,争议商标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发现市场上有很多围绕“彩虹”申请系列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这种可以误导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驰名品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相关介绍;2、申请人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