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0598号“羊大爷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39号
申请人因第4730598号“羊大爷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250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注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进行实际的使用,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缺少了质证环节,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之日起持续有效使用,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答辩人目前已经在中国多座城市拥有数十家羊大爷餐饮连锁店,复审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着持续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应不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中国连锁》杂志中对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报道;2、《中国烹饪》杂志中对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报道;3、复审商标在大众点评网中的查询结果及网友点评情况。
我委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及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真实性较低,或并不能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或并非是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的市场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委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