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78335号“和 和厨He C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6 11:31:48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77
关于第20178335号“和 和厨He C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51号
申请人因第20178335号“和 和厨He C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64860号“和 三和儒雅SH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30209号“和 参道和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打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面条、谷类制品”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部分同为“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静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