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2621号“VS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6 11: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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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02621号“VS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48号
申请人因第20702621号“VS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也是申请人第4416215号“VSGO”商标的延续,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7914号“V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12354号“V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字形、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VSCO”在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博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托管、创建以及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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