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18752号“川湘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66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4日对第17818752号“川湘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并在先申请注册了第11468936号“川奇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亲戚关系、合作关系,被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存在,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主体资格证明、“川香傲”商标资料、申请人与旗下经销商的对账单、产品及店铺照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终止合作协议》、微信谈话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