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65835号“Cushnie et Och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4-06 1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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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65835号“Cushnie et Och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58号
申请人因第7765835号“Cushnie et Och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545号决定,于2017年03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向公众提供过复审商标的相关商品。申请人也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对其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真实,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成功后,由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一直使用至今,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许可唐长江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唐长江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15年4月22日《青年时报》部分影印件;
3、青年时报广告费发票影印件;
4、专卖店、服装产品照片;
5、产品销售小票、吊牌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可以后期制作,不具有公信力,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Cushnie et Ochs”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商标设计者所设计,也是申请人公司商号,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名下还有更多抄袭模仿国外知名品牌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搜索以“Cushnie et Ochs服装”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2、新浪网、ELLE中国、VOGUE时尚网、中国女装网、品牌服装网等国内外网站关于“Cushnie et Ochs服装”信息打印件;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一览表。
我委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
2、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与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其中证据2、3是原件,证据5中的吊牌是实物。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三案卷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焦点问题为:2013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在服装等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其与唐长江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青年时报》、证据3青年时报广告费发票显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2日发行的《青年时报》上进行了一次广告宣传,所涉及广告费用和刊登版面均较小,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或者其商标被许可人已为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进行必要的商业投入或其他准备工作,而有为规避法律规定而进行象征性使用之嫌,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或被许可所有人与刊登广告的Cushnie et Ochs存在密切关联;证据4照片并未显示具体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5销售小票、吊牌均为单方自制,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具体形成时间。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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