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3659号“ROOZEE
austr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29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3659号“ROOZEE austr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358235号“KANGAROO KINGDOM及图”商标、第10763335号“H.Y daishu及图”商标、第15191139号“ROOSEE”商标、第5490791号“Rooy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拼写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有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服装”商品项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论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庞婷
袁靖涵
覃莎莎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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