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783412号“Altaphar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1:08:57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77
关于国际注册第783412号“Altaphar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14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83412号“Alta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0353号“ALPHARMA”商标、第2021065号“ALPHARM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8494222号“AL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积极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取得联系并获取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书。
我委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制药液、卫生用消毒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庞婷
袁靖涵
覃莎莎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