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24885号“嘉六福 JIA LIU FU
JEWELLERY JL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41号
申请人因第21024885号“嘉六福 JIA LIU FU JEWELLERY J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18687号“金莱福 J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9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产品及店面图片、网络搜索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翡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宝石;珍珠(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嘉六福 JIA LIU FU JEWELLERY JLF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六福”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