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89856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86号
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对第14898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江诗丹顿(VACHERON CONSTANTIN)是世界最古老的钟表品牌,也是世界最著名的表厂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573086号“VACHERON CONSTANT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1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还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了第19991912号“VACHERCONSETANNI”商标和第12538088号“AL Universa及图”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完全知晓申请人“VACHERON CONSTANTIN及图”商标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抄袭和摹仿的故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或复印件):
1、国家图书馆检索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的期刊和报道;
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和第19504933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3、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未抢注任何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合法注册,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我委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图形商标是申请人旗下江诗丹顿品牌标志,经过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被申请人申请的其他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