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935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05号
申请人因第20093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以字母“e”为灵感呈现,传达申请人企业的互联网属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33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有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成功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成功注册多个“e”图形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为其“e”的延续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