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5185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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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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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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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5185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21380号重审第000000183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可智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21380号《关于第1805185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第58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研讨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录像带录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辅导、培训、利用互联网教学、人才培养方面知识的教授、技艺、体育或知识的教授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
2.2017年4月21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662号关于第5131213号“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刊登在商标局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第155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第14621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此外,根据我委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辅导、培训、利用互联网教学、人才培养方面知识的教授、技艺、体育或知识的教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辅导、培训、利用互联网教学、人才培养方面知识的教授、技艺、体育或知识的教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徐永垒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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