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90911号“湘包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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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90911号“湘包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36号
申请人因第20690911号“湘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通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有多件包含“包子”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同审查标准核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湘包子”指定使用在“饭店;酒吧服务;茶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包含“包子”文字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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