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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3123号“月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1 12:01:01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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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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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3123号“月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66号

   

  

申请人:余梦月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3123号“月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88887号“月儿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前两个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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