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6268号“一醉山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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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6268号“一醉山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24号
申请人因第20876268号“一醉山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17405号“一方山水 YIFANGSHAN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供货协议、发票、宣传册、产品展示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一醉山水”与引证商标“一方山水 YIFANGSHANSHUI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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