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633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2:11:4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3368
关于第205633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02号
申请人因第20563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54868号“图形”商标、第7096227号“图形”商标、第17610400号“图形”商标、第18054510号“图形”商标在图形设计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