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414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2: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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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414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04号
申请人因第20641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40719号“图形”商标、第10205954号“图形”商标、第8968412号“图形”商标、第8310353号“图形”商标在图形设计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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