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8243号“寿乡公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93号
申请人因第20738243号“寿乡公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70821号“寿乡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47542号“寿乡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60400号“寿乡在线SHOUXIANG 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选取过程;
2、申请商标选取原因;
3、百度百科截图;
4、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寿乡公社”及图形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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