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7712号“babycare by philem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5: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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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67712号“babycare by
philem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28号
申请人因第20467712号“babycare by philem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445682号“phi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abycare by philemo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philemon”,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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