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19188号“朝阳企讯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5: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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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9188号“朝阳企讯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14号
申请人因第20919188号“朝阳企讯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朝阳企讯通”构成,“企讯通”三字对部分指定服务的内容虽有一定的描述性,但其与“朝阳”结合在一起,整体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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