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67910号“LAG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6339号重审第0000001848号
申请人因第16467910号“LAG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一案,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16年2月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9633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96339号《关于第16467910号“LAG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70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6220460号“拉勾 LA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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