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38265号“少年企画NEW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6 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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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38265号“少年企画NEW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656号
申请人因第21138265号“少年企画NE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67905号“少年西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77565号“少年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02440号“少年影业SHAONIAN PICTU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90634号“少年游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在注册阶段被商标局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为无效商标,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少年”,易被理解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法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节目制作、娱乐、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显著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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