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0843号“YAMA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66号
申请人因第20870843号“YAMA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9661号“雅马哈YAMA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31240号“YAMA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两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共存注册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介绍复印件、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雅马哈株式会社所有,该公司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事宜。
我委认为,鉴于两引证商标所有人雅马哈株式会社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存在差异,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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