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03484号“MANUKA HEALTH NEW
ZEA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09号
申请人因第20303484号“MANUKA HEALTH NEW ZEA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24693号“MANUKA P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同部分“MANUKA”是一种名为“麦卢卡”的植物,该部分显著性较弱,且引证商标所有人不应对“MANUKA”部分享有垄断的权利。在第3类商品上已存在多个含有英文“MANUKA”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妆品、香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英文“MANUKA”,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误认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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