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196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07号
申请人因第20419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含义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38820号“SOF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91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41270号“君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54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能成为驳回商标的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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