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11971号“IP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005号
申请人因第20511971号“IP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05297号“绿色研创高科 INSTA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40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行业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未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荣誉证书、申请人已有商标证书、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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