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0781号“星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45号
申请人因第20870781号“星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46055号“星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设计、整体外观、品牌内涵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星图”与引证商标“星图”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