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4046号“RIO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0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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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4046号“RIOCLOU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4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4046号“RIO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03557号“R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36106号“R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90748号“R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30449号“RIO2 A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30449A号“RIO2 A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删除录音磁盘、灭火设备等商品,保留计算机软件、云计算服务用计算机软件和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的云计算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数据库管理软件、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商品。经过删除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另,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目前处于评审应诉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云计算服务用计算机软件和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的云计算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数据库管理软件、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主页信息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录音磁盘、灭火设备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故商标局作出的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二、引证商标四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在邮戳检查装置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在计算机游戏和视频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被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委作出的关于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决定进入诉讼程序,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数据库管理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和图像存储软件、计算机资料管理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IOCLOU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RIO”,含义存在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获得初步审定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驳回的计算机游戏和视频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鉴于本案援引引证商标二已可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是否援引引证商标四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且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仍在诉讼程序尚未生效,故我委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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