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9754号“SCANDAL'EYES
RELOAD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57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9754号“SCANDAL'EYES RELOAD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5624号“SCAND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第3714467号“SCAND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其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相关证据。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经成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SCANDAL”与引证商标一“SCANDAL”的字母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眉毛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护发化妆品、彩妆和上妆化妆品除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会娟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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