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01547号“乐活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663号
申请人因第18601547号“乐活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062953号“乐活氏LOHA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29908号“乐活仕LOHAS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拖鞋、鞋内底、鞋垫、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拖鞋、鞋内底、鞋垫、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6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