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50889号“齐鲁坤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1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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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50889号“齐鲁坤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52号
申请人因第20850889号“齐鲁坤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675379号“齐鲁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采取行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将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网站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齐鲁坤达”与引证商标文字“齐鲁达”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邢妍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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