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95712号“青汁満菜 ぇが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56号
申请人因第20595712号“青汁満菜 ぇが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此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青汁”是以大麦嫩叶为主要原料的饮品,主要营养成分为维生素,其对人体具有保健作用。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青汁満菜”,其包含“青汁”,且未形成强于“青汁”的其他含义,若将其使用在维生素制剂、药用植物提取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词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亦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指定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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