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63307号“银河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28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1日对第15463307号“银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93637号“银河证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在先拥有的第963874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尚在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之后,不应核准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不应做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内容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先权利商标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中予以撤销,不构成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