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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54475号“闪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7 13:36:39    0670网络整理    257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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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54475号“闪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22693号重审第0000001855号

   

  

申请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22693号《关于第16254475号“闪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04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我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于作出(2017)京行终38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委另行组成合议组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院认为:诉争商标并非对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特点的直接描述,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是正确的。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婧
马静
洪飞扬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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