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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67775号“二七靓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17 13:39:11    0670网络整理    280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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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67775号“二七靓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39061号重审第0000001858号

   

  

申请人:武汉靓靓蒸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文赢企业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熊云
  委托代理人:武汉汇捷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39061号《关于第12667775号“二七靓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286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我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字第33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被诉裁定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应当予以重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婧
马静
洪飞扬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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