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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8294号“KS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17 14:46:02    0670网络整理    2733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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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8294号“KS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7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凯士士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海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48294号“KS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653号决定,于2017年03月2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查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向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查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提供使用证据中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正常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资料):
  1、被申请人与东莞市东城撒拉弗机电贸易部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资料;
  2、有关东莞市东城撒拉弗机电贸易部的产品清单资料及相关发票资料;
  3、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宣传资料及外观图片资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为了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答辩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墙上非金属塞子;非金属挂衣钩;木箱或塑料箱;家具非金属脚轮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被申请人与东莞市东城撒拉弗机电贸易部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涉及复审商标,许可期限为在该商标的注册专用期内有效,可以证明东莞市东城撒拉弗机电贸易部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证据2中产品销售清单及发票显示时间分别为2014年8月25日-11月3日、2015年10月8日、2016年1月4日-12月2日销售商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显示复审商标,商品为脚轮、配件存箱、塑料棚胀管,可以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复审商标在脚轮、配件存箱、塑料棚胀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脚轮、配件存箱、塑料棚胀管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墙上非金属塞子;非金属挂衣钩等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婧
马静
洪飞扬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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